网站公告:
北京一鸣德国高端医护就业➕移民项目正式启动,德语培训后派驻到德国正规医疗机构就业,五年约100万收入➕德国绿卡。欢迎来电咨询:18600865994
全国服务热线:186-0086-5994
新闻资讯Category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186-0086-5994
手机:
186-0086-5994
电话:
010-8949-0185
邮箱:
sale@bjymhr.com
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大街22号院25号楼301室
新闻资讯 NEWS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回劳务派遣人员?
添加时间:2020-03-30 作者:admin 点击数:
接下来北京劳务派遣公司小编就与大家一起了解一下,用工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用人单位?

(1)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过失情形;

(2)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经济、经营困难、裁减人员的);

(3)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4)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其中劳务派遣公司小编认为还有一些应当注意的问题:

1、在用工单位依据上述第(1)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在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上述第(2)、(4)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