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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你被降薪了吗?看法官如何解答
添加时间:2020-03-30 作者:admin 点击数:
降薪、停薪、免薪……疫情期间,一些企业为了“减负”,盘算上了员工利益,甚至振振有词:企业停工停产,哪有钱支付工资?

这种说法站得住脚吗?不行!海淀法院法官给出了明确回答。

法官指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人民政府针对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均出台了相应规定,以北京市为例,自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可见,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而停工停产期间,仍应当支付首月的工资及后续的生活费。

同时,用人单位擅自降薪或停薪,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此外,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还可责令加付赔偿金。

一些企业确实遇到了巨大困难,又该怎么办?

法官指出,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司法、公安等各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劳动关系、引导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措施,企业应当予以充分关注。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稳定工作岗位,走出经营困境。

法官表示,用人单位遇到困难就采取简单粗暴的强制停薪、降薪方法,此举伤害的不仅是员工的权益和感情,更是企业的发展与未来。企业想要真正走出“寒冬”,还需要劳资双方的相互理解和齐心协力。

来源:北京日报